保險部 Insurance Department

承保業務

  • 辦理一般保險與家畜(毛豬)運輸傷亡保險。
  • 農保。
  • 全民健康保險。
  • 受理農民健康保險及全民健保增辦農民眷屬依附加保業務。
  • 申請加保及退保之資格審查。
  • 辦理65歲以上農保被保險人申請老農津貼。
  • 辦理農保生育、殘廢及喪葬津貼補助業務。
  • 辦理農民職業災害。

農保資格說明

(農保加保資格)

農保投保對象包括農會會員及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
自105年1月1日起,不論農會會員或其他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1. 年滿15歲以上者。
  2. 戶籍須設在白河區內,農地座落在大台南地區者。
  3. 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4. 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達90日以上者。
  5. 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3倍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二分之一以上金額者。
  6. 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7. 農業用地應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座落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8. 農民持以參加農保之農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經都市計劃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並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得參加農保。
  9. 農民持以參加農保之農業用地符合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休耕政策,其於休耕期間得視為從事農業工作。
  10. 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 自有農業用地者: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 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375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 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
      • 自有林地面積未達0.2公頃、其餘農業用地面積未達0.1公頃,且連同承租農業用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 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及(3)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應訂有租賃契約,並經地方法院或民間 之公證人公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公證:
        a.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業用地。
        b.經由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納入輔導且租賃契約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c.農會為公正第三人,查證確認該租賃契約存在,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雇農:民國90年5月9日已修正刪除,但修法前已審查通過為非會員雇農資格,其於繼續受僱期間可繼續參加農保
    • 養蜂農民:所持飼養蜂箱總數,達一百箱以上,且依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定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以下簡稱養蜂申報作業程序),申報從事養蜂工作者。但申報有案未滿二年之青年養蜂農民,得僅持有飼養蜂箱達五十箱以上。
    • 實際耕作者: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屬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農業改良場)認定於農業用地依法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以下簡稱實際從農。)

辦理農保必備資料

加農保或會員健保檢具相關文件

  1. 加保人身份證印章存摺。
  2. 銷售憑證(新臺幣30600元以及/每人)購買憑證(新臺幣5100元以及/每人)。
    (二擇一)(抬頭:加保人名字)(申請日前一年內有效)。
  3. 申請前一個月內之農地現況照片2張(不同角度.洗出照片日期)、須有加保人和日期土地地段地號。
  4. 地政:第一類土地謄本、農牧用地( 面積)(申請前10內請領)、持分要多申請地籍 圖及填寫分管契約書。
  5. 戶政: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詳細記事) (申請前10日內請領)。
    免現勘相關證明文件:
    ( )過去一年內申請天然災害救助有案者。
    ( )過去一年內公所造具之(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助清冊)。
    ( )有效期間之農業使用證明書。

保險給付說明

一、生育給付:

生育給付所需文件(母親本籍)
  1. 申請人存摺及印章。
  2. 戶政: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詳細記事)
  3. 地政:第一類土地謄本、農牧用地( 面積)
申請生育給付所需文件(母親外籍)
  1. 申請人存摺及印章
  2. 戶政: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詳細記事)。
  3. 地政:第一類土地謄本、農牧用地( 面積)
  4. 出生證明。
  5. 母親居留證或身分證。

二、 身心障礙給付:

  1. 農保專用診斷書乙份(或收執證明書)
  2. 戶籍謄本全戶乙份。
  3. 土地謄本。(戶內加保者每人需0.1公頃)(申請前10日內)。
  4. 申請人農會存摺影本乙份。
  5. 印章。

三、 喪葬津貼:

  1. 死亡證明書乙份(正本)。
  2. 除戶後全戶戶籍謄本乙份。
  3. 申請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戶籍謄本乙份。
  4. 土地謄本。(戶內加保者每人需0.1公頃)(申請前十日內)
  5. 申請人農會存摺影本乙份。
  6. 印章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一、請領資格:

農民:
  1. 1.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 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
  2. 申領時參加農保且年資合計15以上者,可領取全額津貼7256元;103年7月17日(含當日)以前已參加農保,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可領取半額津貼3628元。
  3. 領取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4.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87年11月12日前已參加農保,且加保年資未中斷。
  5. 自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民之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逾新台幣50萬元,或扣除「農業用地」、「農舍」、「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及土地」後,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逾新台幣500萬元者,得領取老農津貼(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土地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400萬元者,得按期價值全數扣除;超過者,以扣除400萬元為限。

二、請領手續︰

  1. 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2. 本人印章。
  3. 老年農、漁民所屬農、漁會信用部或接管該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或郵局存摺。

保險部

  • 地址:臺南市白河區永安里開明街15號
  • 電話:(06)6830896
  • 傳真:(06)6831905